文件公开
首页 院校概况 教学教务 科研工作 学员工作 网上党建 数字图书馆 校务公开 在线学习
中共厦门市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意见 当前位置:首页 > 网上党建 > 文件公开
    

  
中共厦门市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

    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意见   
 
  为贯彻中央《条例》(中发[2010]8号)和福建省委《实施办法》(闽委[2011]46号)精神,根据《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和《实施办法》第九部分第三条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机关基层党组织的设置 
  1.科学设置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委。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基础较好、力量较强,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委。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总支。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基础较好、力量较强,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总支。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委会。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委会,设党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设立机关党委的,应同时设立机关纪委。机关纪委书记一般由机关中层以上行政领导成员担任;设立党总支、党支部的,应设置纪检委员。 
  2.坚持支部设在处(科)室。机关处(科)室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一般应成立党支部;党员不足3人的,可以与业务相近或联系较多的处(科)室联合设立党支部。党支部书记由处(科)室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实行“一岗双责”。坚持把党支部工作作为处(科)室党员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3.认真做好换届工作。市级机关基层党委每届任期4年;区级机关基层党委每届任期3年;党总支每届任期3年,党支部和不设支委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3年。要严格执行任期规定,按期换届。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延期最多不超过1年。严格遵循换届程序。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提前换届的,应事先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机关基层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总支、党支部和不设支委会的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换届工作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4.实行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凡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实行党代表任期制。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细化党代表的权利和职责,建立健全党代表调查研究、联系群众、提案提议、列席党内会议和开展评议等相关制度,规范党代表开展工作的内容和方式,推进工作的制度化和常态化。 
  5.选好配强负责人。市直机关直属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应由本部门副职以上党员领导兼任,专职副书记要按照中层正职领导职务安排;直属党支部和非直属的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应由本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副书记由本部门、本单位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担任。市、区机关设立党委、党总支的,应配备专职副书记并专职专用,党员人数较多的,还应同时配备专职党务干部。组织关系直接隶属机关工委的党支部,有条件的可设专职副书记或专职党务干部。书记、专职副书记人选应从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的干部中选拔,年龄至少能任满一届。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与所在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协商后另行选派。机关工委要与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共同把好书记、专职副书记、副书记的选配关。机关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副书记选配、任期内职务变动,应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基层党组织或机关工委的同意。 
  6.按规定设置办事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 
  二、全面履行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基本职责 
  7.明确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基本职责。各级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全面履行《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九项基本职责,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8.明确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各级机关纪委要切实抓好《条例》和《实施办法》明确的五项主要职责的落实。 
  9.着力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书记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专职副书记要专心致志地抓好工作,委员要积极主动发挥作用,形成履职的整体合力。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有效履职的新途径、新办法。 
  三、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工作 
  10.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抓好党员的学习培训,健全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不断增强学习力、执行力和创造力。完善党员集中教育和轮训制度、党员领导干部中心组学习和讲党课制度。对党员参加学习教育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作为民主评议、考核评价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注重发挥各级机关党校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用。 
  11.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按照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目标要求,健全创先争优常态机制。坚持开展创建机关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活动,推进全市机关党的建设“三级联创”。大力宣传先进典型,鼓励履职尽责创先进、立足岗位争优秀。落实“党建带工建、团建、妇建”的要求,深化和拓展党群共建。 
  12.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健全党内生活制度。注重探索创新,改进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党内生活的质量。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员领导干部应按党章规定参加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所在党支部及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13.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认真解决党员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定期同党员谈心制度。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 
  14.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审批手续,保证党费有效使用。 
  15.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加强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考察。健全完善发展党员公示制、票决制和责任追究制。 
  四、强化基层党内民主与监督 
  16.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加强机关党内基层民主建设,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建立基层党委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健全充分反映党员意愿的机关党内民主制度和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 
  17.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党的思想建设、组织管理、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选拔任免、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凡不须保密的,都应以适当便捷方式向党员群众公开。把机关党务公开同机关事务公开、职代会民主管理结合起来,提高党务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8.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各级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完善和规范选举办法和程序,积极推行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公推直选”。 
  19.加强机关党内监督。严格执行《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机关党内监督的八项主要内容。 
  五、加强和改进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20.明确主要任务。认真落实《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四项主要任务。 
  21.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加强机关工作人员有关党的基本理论学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形势任务、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教育,大兴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更好地为基层和群众服务。 
  22.扎实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对机关各级文明单位的管理,做好推荐评选表彰工作,健全相关制度,形成党政工青妇齐抓共管格局。重视机关文化建设,丰富群众性文体活动,积极构建文明和谐机关。 
  23.改进工作方法。坚持以人为本,把思想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充分运用网络信息技术等新手段,增强思想政治工作吸引力、感召力。党员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经常与干部职工谈心交心,解疑释惑、增进和谐。 
  六、加强党务工作队伍建设 
  24.坚持党务工作人员基本条件。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品行好、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勤政廉政,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创新精神。要以提高素质能力为重点,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充满活力的机关专兼职党务工作队伍。 
  25.配齐配强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一般占党员所在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1%-2%,人员编制列入行政编制。单位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和工作人员较多的部门,可适当增加比例。 
  26.提高党务工作人员的履职能力。按照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要求,以明确责任、考核监督、保障服务为重点,加强对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的管理。书记每年一次向党员作述职报告,接受党员群众的评议。定期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特别是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参加轮训,经常为他们的学习、实践提供机会和条件。党务工作人员要忠诚党的事业,增强党的观念,熟悉业务工作,提高围绕发展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的能力水平。 
  27.增强专职党务工作队伍的生机活力。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注重从有发展潜力、年轻有为的业务干部中培养选拔党务工作人员。属提拔使用的,应符合《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机关基层党组织要会同干部人事部门提出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交流的意见和措施。关心和爱护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及时发现、表彰和宣传先进典型,妥善解决职级待遇等实际问题,充分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七、加强对机关党建工作领导和指导 
  28.市、区委要加强统一领导。市、区委要把机关党的工作纳入党的建设的总体部署,切实加强领导,推动机关党建走在基层组织建设的前头。健全抓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常委要结合分管工作,抓好机关党的建设。市、区委常委会每年至少一次听取本级机关党的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坚持把抓机关党建工作情况纳入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坚持以地方党委名义开展创建机关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活动,定期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市、区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和组织部门要把机关党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加强宏观管理和具体指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要把机关党务干部培训纳入市、区委党校培训计划。 
  29.建立健全各级机关工委。市、区直机关工委作为市、区委派出机构,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市、区直机关纪工委在市、区纪委和市、区直机关工委领导下,负责市、区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市、区直机关工委书记由市、区委分管领导兼任,市、区直机关工委常务副书记分别按照市直机关、区直机关正职领导配备,副书记按同级党委部门副职领导配备。设置市直机关工委专职委员4名,各区可设置区直机关工委专职委员,专职委员按同级党委部门副职配备。市直机关工委对区直机关工委负有指导责任。 
  30.机关工委要全面履行职责。市、区机关工委要全面正确履行《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机关工委的十项主要职责。 
  31.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要切实负起责任。各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要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七项规定,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机关党建工作的指导(领导)。 
  32.各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要加强对机关群团组织的指导(领导)。指导(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经常研究机关群团工作,支持这些组织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作用。 
  33.落实机关党组织活动经费。机关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分别按上年度所属党组织的党员工资总额的0.2%(市)和1%(区)列入本年度市、区财政预算,由市、区直机关工委管理使用。 
  市、区直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本单位部门预算中的一般综合定额,根据本单位党建活动实际情况安排使用。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党的组织。党的关系隶属机关工委的其他单位的基层党组织参照执行。本《实施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收藏】 【打印】 【关闭
您是第 072136位访问者 | 联系我们 ICP/IP备案号:闽ICP备05020255号
主办单位:中共厦门市委党校 厦门市行政学院 厦门市社会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