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领导干部外出管理,健全干部外出报批制度,保证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和报告事由 处级以上干部凡因公因私离开厦门市,包括到省内其它地区或出省、出境,都要事先报告,经审批后,方可成行。 申请外出报告事由主要为:1.参加会议;2.学术研讨;3.参观考察;4.讲学;5.调研;6.培训学习;7.联系工作;8.其它。 二、报告程序和审批权限 (一)常务副校院长外出向校院长报告,并经同意。同时指定有关副校院长负责其外出期间校内的日常工作。 (二)副校院长外出向常务副校院长报告,并经同意。 (三)各处室主持工作的处级领导干部外出,向分管校院领导报告,经分管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常务副校院长审批。 (四)各处室其他处级干部外出,向本处室主持工作的处级领导干部报告,经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院领导审批。 三、报告内容 处级以上干部申请外出时,需填写《校院处级以上干部外出报告单》,提前3-5天由本人按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内容包含往返时间、地点、事由等),审批获准后出行,并将《校院处级以上干部外出报告单》送组织人事处备案。 附件:《校院处级以上干部外出报告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