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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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院关于加强处级以上干部请假和外出管理的规定 当前位置:首页 > 网上人事 > 相关规定
    
  
  为规范领导干部外出管理,健全干部外出报批制度,保证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和报告事由 
  处级以上干部凡因公因私离开厦门市,包括到省内其它地区或出省、出境,都要事先报告,经审批后,方可成行。 
申请外出报告事由主要为:1.参加会议;2.学术研讨;3.参观考察;4.讲学;5.调研;6.培训学习;7.联系工作;8.其它。 
二、报告程序和审批权限 
(一)常务副校院长外出向校院长报告,并经同意。同时指定有关副校院长负责其外出期间校内的日常工作。 
(二)副校院长外出向常务副校院长报告,并经同意。 
(三)各处室主持工作的处级领导干部外出,向分管校院领导报告,经分管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常务副校院长审批。 
(四)各处室其他处级干部外出,向本处室主持工作的处级领导干部报告,经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院领导审批。 
三、报告内容 
  处级以上干部申请外出时,需填写《校院处级以上干部外出报告单》,提前3-5天由本人按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内容包含往返时间、地点、事由等),审批获准后出行,并将《校院处级以上干部外出报告单》送组织人事处备案。 
 
附件:《校院处级以上干部外出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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